欧盟法院一锤定音:您的设计家具可能比想象中更“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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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来源德崇
发布时间2026-01-26 15:47
过去,许多人都认为,桌椅这些“实用”物品,设计得再美,也很难像图画或雕塑那样,享受强有力的版权保护。近日,欧盟法院的两起合并判决,正式宣告了这一观念的终结。

一,案件速览:我的设计到底算不算“作品”?
这两起备受关注的纠纷分别是:
01米奥案(案件编号:C-580/23)
瑞典制造商阿斯普伦德公司主张,零售商米奥公司销售的一款桌子抄袭了其自有设计作品“皇宫”餐桌。尽管该案一审判决支持阿斯普伦德公司的主张,但米奥公司仍就涉案设计的可保护性及侵权是否成立两项争议点向瑞典上诉法院提起抗辩,瑞典上诉法院随后就若干法律问题向欧盟法院提交了初步裁决请求。
02科内克特拉案(案件编号:C-795/23)
知名瑞士制造商优适德(USM Haller)指控德国零售商科内克特拉(Konektra)销售一款与其模块化家具系统完全相同的产品,此举构成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此案向欧盟法院提交了初步裁决请求,核心问题聚焦于桌椅、家具系统等功能性物品能否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以及认定的具体标准。
双方争论的焦点惊人一致:这些兼具美感与功能的家具,究竟是不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
二,法院裁决:独创性,而不是艺术性
欧盟法院划出了关键界线:
1. 标准统一:实用艺术作品(如家具)要获得版权保护,其“独创性”门槛并不高于其他类别作品。关键在于该物品是否体现创作者的“个人智力创作成果”,即是否反映出足以彰显创作者个性的自由创作选择。
2. 排除情形:纯粹因技术限制、人体工程学或功能性需求而产生的特征不具备版权保护资格;只有独立于纯粹功能性必要条件且体现真实创作自由的设计选择方可纳入保护范畴。
简单来说:如果您的家具设计,在满足“能用”之外,还融入了您独特的审美选择和创造性表达,那么它就有很大机会被视为“作品”,而不仅仅是“产品”。
通过裁决,欧盟法院厘清了实用艺术作品在欧盟法律框架下获得版权保护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家具及其他富含设计元素的物品与传统艺术作品适用相同的独创性标准,同时重申版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保护分属独立体系,但二者的保护效力可存在叠加。
三,双重保护:版权与外观设计权可并存
裁决还厘清了一个关键问题:版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保护属于相互独立且并行的保护体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单一物品可同时享有外观设计保护(注册或未注册)与版权保护,二者分别依据各自标准获得保护。
这意味着,一件出色的家具设计,既可以通过快速、低成本的外观设计注册获得短期保护,又能凭借其艺术独创性,自动享受可能持续作者终生加70年的长期版权保护。这为设计提供了一道异常坚固的法律护盾。
在侵权认定方面,法院明确,恰当的判断标准是识别受保护的创作元素,而非模糊的“整体印象”或“艺术价值”门槛。被控侵权物品必须以可识别的方式复制原作品的特定创作选择。
四,对设计密集型企业的启示
欧盟法院的此次裁决理清了长期存在的法律不确定性,显著强化了欧盟境内实用艺术创作者的权益地位。设计密集型企业应抓住机遇,立刻行动:
1重新审视现有产品线
盘点现有的明星产品,特别是那些具有鲜明品牌风格和独特美学的设计,评估其获得版权保护的潜力 。
2完善创作过程记录
版权保护强调“独创性”和“创作自由”。务必系统化保存设计草图、修改方案、灵感来源、设计说明等所有能体现个人创作选择的证据。
3采用“组合拳”保护策略
不要只依赖单一知识产权。构建一个“外观设计注册 + 版权主张 + 商标保护” 的多层次IP防护体系,实现短期与长期、形式与实质的全方位保护。
4遭遇侵权时敢于主张
明确可受版权保护的独创性元素,在维权时聚焦于对方是否“复制了这些特定的创作选择”,而不是纠缠于模糊的“整体感觉”。
文章来源:德国Gulde & Partner专利律师事务所
欧盟法院的这项裁决,是向整个创意产业发出的明确信号:好的设计,就是值得被法律认真对待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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