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商标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之“形状商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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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来源德崇
发布时间2017-02-08 16:32
经典的商标形象包括了文字、图形元素,或者二者的组合。这类商标基本只满足了人类的一种感觉,即视觉。视觉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商标的颜色形状。但是,人类除了视觉外,还有嗅觉、触觉、听觉和味觉四感。
这些感觉也可以接收外来刺激,可以用来改善产品和服务。所以按照常理来说,商标其实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感官或感觉的组合来感知。
但是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提一下商标在欧盟的定义,以前欧盟立法长期以来都把商标的定义列为:
任何能够以图形表示的,尤其是文字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字母、数字、商品的形状或包装皆可成为共同体商标。
这一定义大大缩小新类型商标出现的机会,因为定义中包含了强制性的要求,既需要“能够以图形表示”。所以也就是说,我们之前提到的声音、气味、触感或者味道都不可以通过简单的感觉而作为商标的类型存在。
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局都对图形化的商标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虽然“四感”不能简单靠感觉作为商标的定义,他们也是可以通过图形表示出来,比如声音可以通过音乐符号表示、气味可以通过书面的化学公式表示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个音乐符号在内行人和外行人看来是非常不一样的,比如一位音乐家和一位IP律师对于某个乐谱的理解和演绎显然是非常不同的。因此,一段乐谱的基本要素,比如说节奏、音量、风格和感情都不是一个单纯的音乐符号就能表达出来的。
同理我们再来看看气味。自然界中的每一种气味都是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其中有些到现在都很难辨识,有些还不为现代科学所知,这些气味显然也不是通过一个书面的化学公式就可以表达出来的。
毕竟,即使是由照片或者图片所代表的“形状商标”也并不能完全表达一类事物的真正本质。一个图形也只能显示出对象的一个侧面,我们不能通过简单的图形就能理解出它的尺寸、比例和可能隐藏在我们视觉背后的其他元素。
但是根据上述情况,欧盟商标改革中对于商标的定义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
商标可以包含任何符号、字符,包括个人名称、设计、字母、数字、颜色、商品的形状或包装、声音、气味。
“一个商标应该能够用图形表示”不再是一个强制性的要求,新类型商标出现的机会被大大提升,包括“声音”“颜色”等类别也都包含在新类型商标的定义当中。此篇将以形状商标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形状商标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对于视障人士来说,一些形状商标可以被印在盲文里方便他们查阅。
在注册形状商标的过程中,由于相似的形状有很多,因此对于鉴定专家最难的是要通过注册上商标时仅提供的商标图纸来准确的判断和评估出其不同之处。
即使我们向专家们提供了不同角度的商标图片,但这仍不足以准确,甚至完全再现产品的真实形状。举例来说,2016最佳视错觉奖获得者日本数学家杉原厚吉就演示了微小的变动就可以带来视觉反转的效果。
注册形状商标的时候,最恰当的做法是提供他们的摄影图像,同时还需要提供所有相关的详细图纸。
需要注意的是,形状商标并不能代表这个物品自然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形状商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伴随着某样实际的物品才可以注册,而商标本身并不是物品。
费雷罗巧克力形状商标
现在,有种介于二维和三维商标之间的类型被称之为全息商标,全息商标(HOLOGRAMS MARK)为了提供防卫水平,增加造价成本,一些企业已开始借助激光全息技术制作全息商标。此类商标的图案并无特别之处,只是必须通过一定角度光线的折射才能看见。
从目前的发展阶段来看,对于形状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还需要一套更为完善的体系标准,统一评定专家的审核标准。我认为,随着3D电视和虚拟设备的不断发展,形状商标的重要性将会大大提升。在未来,形状商标的多样性发展将会继续扩大,我们可能会在这方面看到一些有趣的变革。
来源:IPWatchdog、腾讯视频
作者:Anastasia Zaitseva
翻译整理:德崇智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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